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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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防偽線拾伍張,應更正為防偽線拾壹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防偽線拾伍張,應更正為防偽線拾壹條。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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