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申○○
午○○酉○○○甲○○○巳○○丙○○○辰○○戌○○○訴訟代理人未○○即被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庚○○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卯○○即被上訴人癸○○即追加被告寅○○
己○○戊○○丁○○訴訟代理人辛○○即上訴人丑○○即上訴人子○○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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