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詩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詩婷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明知他人所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商標KENZO女性T恤壹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訊據被告李詩婷雖於偵訊最後坦承犯行,然其於警訊及偵訊前階段辯稱:伊是在蝦皮網路跟別人買的,衣服穿不下,伊才轉賣,伊不知道有商標之問題,伊不知道有「KENZO」商標,因伊網路買的,買的時候沒跟伊說有商標的問題,伊不知道有這個品牌的商標云云。惟查:依被告在旋轉拍賣網站之網頁所登,其除有販賣本件「KENZO」商標之T恤外,尚有販賣「CHANEL」商標之褲子,顯見被告並非僅販賣「KENZO」商標之商品,而「CHANEL」商標更係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之著名商標,可見被告並非對於商標概念毫不認知,而本件T恤正面最大之圖樣除虎形圖案外,乃為「KENZO」之大字樣,一般人即疑為商標圖案,被告作為一網路賣家,不得對該「KENZO」商標之圖案諉為不知。⑵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竟為公開陳列並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且其之行為又係透過網路為之,網路之影響無遠弗界,對於上開合法法益之破壞性尤為嚴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仿冒商標KENZO女性T恤1件,屬仿冒系爭商標之物,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又警方喬裝顧客向被告購買本件仿冒商標KENZO女性T恤1件,被告已然於106年8月29日上11時16分許收受警方以郵政轉帳方式所交付之310元等情,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又其中之60元並非購買本件仿品之對價而係運費,有網站訂單列印附卷可佐,故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實係為250元,此雖未扣案,然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463號被告李詩婷女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號2樓居桃園市○○區○○里○○○街00號
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詩婷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且在商標權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此等商品。又明知其在蝦皮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80元之價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得之印有上開商標圖樣T恤1件,係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9日11時16分許,在桃園市○○區○○里○○○街00號5樓居處,連線網際網路至旋轉拍賣網站,並以申設「shiting716」帳號,刊登以310元之價格,販售上開仿冒商品訊息。嗣警方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下標購得仿冒商標之T恤1件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詩婷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中華郵政網路轉帳明細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25日儲字第1060224930號函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拍賣網頁翻拍照片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證據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罪嫌。至扣案之仿冒商標T恤1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檢察官鍾信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田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