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者,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3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