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3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劉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岡小字第35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上午10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1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