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51號
原 告 張雪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鎮菁 等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