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26號

原告 朱麗珠

黃逢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辜坤山

被告 邱顯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之聲明表明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之數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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