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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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9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斌
陳心美賈國明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陳泓斌與被告即告訴人陳心美為母子,兩人與被告即告訴人賈國明為樓上樓下鄰居關係,為生活習慣不同迭有爭執。陳泓斌與陳心美於民國109年1月12日上午8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地下2樓電梯門口遇到賈國明,雙方又因前一日噪音問題發生口角,陳泓斌、陳心美及賈國明竟基於傷害之犯意,陳泓斌徒手推擠賈國明、陳心美以腳踢方式毆打賈國明,兩人將賈國明推擠在地上,賈國明亦以手、腳踢方式攻擊陳心美與陳泓斌,造成陳心美受有左側腕部挫傷併骨折、下背和骨盆挫傷之傷害;陳泓斌受有臉部鈍傷、頭皮撕裂傷、左側耳瘀傷、左側手部擦傷之傷害;賈國明受有頭部鈍傷、臉部擦傷、下背及骨盆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3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3人均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宇銘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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