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婷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一00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五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一0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叁拾伍片(片名:「慾望師奶」)及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婷雁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五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經警查扣之「慾望師奶」盜版影音光碟三十五片及贓款六百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亦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九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慾望師奶」之影音光碟三十五片(保管字號:一00年度藍保字第五七五號)係非法重製光碟乙情,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鑑識報告、著作物及其權利人清冊、警方查扣侵害著作權物品價值估價表、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出具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及著作權授權合約書各一份等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五號偵查卷第二二頁至第二四頁、第六八頁至第七七頁)。而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0年七月十三日以一00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五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八三頁至其背面)。又扣案非法重製光碟三十五片為告訴人得利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張定鈞 經由網路以新臺幣(下同)六百元向被告所購,雙方並已面交而分別取得該等扣案非法重製光碟及六百元,此情亦據被告及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參見同上偵查卷第九頁、第一二頁至第一三頁),並經檢察官認定明確,是該等扣案非法重製光碟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聲請人認係被告所有之物,應係誤會,惟揆諸前開規定,該扣案非法重製光碟三十五片應屬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所規定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沒收之,因之,此部分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為聲請依據,亦有誤會,應予更正。另扣案之六百元(保管字號:一00年度藍保字第五七四號),為被告犯前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之犯罪所得之物,且已為被告所有,此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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