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75號
原   告  傅瓊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託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建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
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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