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75號
原 告 傅瓊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託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建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
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