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王童禾
被 告 臺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珠
訴訟代理人 王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王童禾
被 告 臺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珠
訴訟代理人 王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