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聯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
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