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聯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
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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