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文平
被 告 鄒安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文平
被 告 鄒安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