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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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258號
原   告  王同榮
被   告  鄭凱升 原名 鄭光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依次以新臺幣陸萬元、
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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