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蔡秀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7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建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新北市○○區○○街
○○巷○○號5樓)之法定代理人,依本院職權查調似為「丁建
元」而非「 張東梁 」,原告另應於15日內提出被告建鈺有限
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補正被告建鈺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