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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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郭燦焜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美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7,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