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225號
原   告  薛勝騏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邱璿騰虎駿音響企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29,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被告虎駿音響企業
  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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