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225號
原 告 薛勝騏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邱璿騰 、虎駿音響企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29,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被告虎駿音響企業
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