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4號
上訴人即原告  何建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翔昇沈進章 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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