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合康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靜美
訴訟代理人 林信昌
被 告 高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胡明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合康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靜美
訴訟代理人 林信昌
被 告 高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