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弈元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547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弈元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尤弈元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及侵占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尤弈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1.25│97.03.19│99.3或4月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904號│字第5489號│緝字第1905號│├───┬────┼─────────┼─────────┼─────────┤││法院│臺中地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466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中簡上字第│││││1918號│968號││事實審├────┼─────────┼─────────┼─────────┤││判決│99.12.22│99.12.30│100.03.0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466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中簡上字第│││││1918號│968號││判決├────┼─────────┼─────────┼─────────┤││判決│100.01.17│100.02.14│100.03.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59號│執字第1037號│執字第547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檢察署併案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