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劉松舟
劉松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指起訴時客觀之巿場交易價額而言。經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之同段建號67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永和路二段52巷4弄14號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買賣債權關係、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係不存在。被告劉松鶴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被告劉松鶴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據,而系爭房地附近2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3萬3,621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於10
3年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881萬8,986元((計算式:66平方公尺×133,621元=8,818,98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1萬8,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31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320元,尚不足8萬5,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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