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73號原告 王文德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被告冠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被告昶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致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