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肇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肇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鍾肇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鍾肇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5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5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5月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1年5月接續執行,而於100年8月24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4月28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