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壹拾萬零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素外人 李鳳娥 以被告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八
月七日向原告借用用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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