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О五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
     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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