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三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四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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