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五О號
  原   告 員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拾肆萬零伍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柒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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