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調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在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凃明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
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及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