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調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在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凃明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
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及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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