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盧麗霞
  被   告  利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龔雯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五月 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五月 十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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