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貴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貴濱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壹組(含主機、滑鼠、螢幕、鍵盤)、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帳冊壹批、郵局存簿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至第9行更正為「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Chia』、『發發發』之成年人申請取得帳號、密碼」、第10行補充「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並供給賭博場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貴濱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國110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之行為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行,並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被告以法律上之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上游成年人「Chia」、「發發發」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107年間已有賭博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仍不思以正途取財,藉由擔任賭博網站代理商牟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不良風氣,鼓勵他人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且利用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幾無時間限制及難以查緝之特性,提供賭博平台並代賭客下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代理簽賭網站之期間約9個月餘、其參與簽賭網站之分工情形、所招攬之賭客數量及經營規模、所獲利益及犯罪造成社會之危害等情,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扣案之桌上型電腦1組(含主機、滑鼠、鍵盤、螢幕)、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帳冊1批、郵局存簿1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經營賭場期間合計獲利約6萬元等情,亦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三)至另扣案之現金46萬2600元,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365號被告林貴濱個人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貴濱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0年3月間起至110年12月15日11時許為警查獲時止,以其使用之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由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架設經營之「順順順」網站(網址為http://yy588.net)、「贏玖九」網站(網址為http://ag.kwin99.net)、「金磚」網站(網址為http://bric168.net),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賴」、「Chia」、「發發發」之成年人申請取得帳號、密碼,成為上開賭博網站之代理商身分後,即對外招攬不特定賭客與上開網站對賭。「順順順」之賭博方式為今彩539;「贏玖九」及「金磚」之賭博方式為棒球運動,每下一注,林貴濱抽取新臺幣(下同)3至5元作為佣金,林貴濱即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10年12月15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8樓之1之住處內,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電腦1組(含螢幕、主機、鍵盤、滑鼠各1個)、手機1支(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帳冊1批、郵局存簿1本、現金46萬2600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貴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帳冊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驗報告(含現場照片、電腦照片及上開賭博網站帳號密碼、總帳等資料、手機照片及下注對話照片)、總帳資料、賭博網站畫面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檢察官丁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