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送達代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一○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一○號裁定對聲請人為假扣押,並經執行在案(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七八五號),惟相對人主張之權利,聲請人不承認其請求存在,為此聲請令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確取得對聲請人之假扣押執行名義,業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一○號假扣押案卷核閱屬實,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