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雄又正本正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