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 林宗 和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