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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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32號
原 告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敏榛 ( 紫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原告並應同時具狀以附表列明所請求之各項目、金額,並
提出最近二年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及最近二年之財產資料
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