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被 告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被 告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