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被   告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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