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應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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