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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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8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及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