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原告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
楊代華 律師 陳君薇 律師被告PhilipJo.
Ya-Ping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