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上字第19號上訴人甲○○
現於台中監獄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及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關於聲請人就其附帶訴訟部分,聲請應為更正判決及補充判決,然因本院就聲請人之附帶訴訟部分業已另以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是以本院所為之95年度智上字第19號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應予更正或補充判決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為更正判決及補充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