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永程 即 黃永昌 、
楊丁義 、 許芳瑞 律師即 黃永河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許芳瑞律師即黃永河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萬5,670元,應繳納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