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
原   告  朱鳳瓊
被   告  黃錦旗黃錦旗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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