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54號
原 告 高泰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美華 、 林長毅 、 陳進原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等事件,核有事實尚待釐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主同意原告通行系爭土地
之同意書。
二、如無法提供上開同意書,亦可向本院查報系爭土地地主之姓
名、住居所地址等資料,以供本院傳喚其作證。
三、如上開事項均無法提出,則應提出系爭土地為既成道路且有
公用地役關係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