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54號
原   告  高泰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美華林長毅陳進原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等事件,核有事實尚待釐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主同意原告通行系爭土地
  之同意書。
二、如無法提供上開同意書,亦可向本院查報系爭土地地主之姓
  名、住居所地址等資料,以供本院傳喚其作證。
三、如上開事項均無法提出,則應提出系爭土地為既成道路且有
  公用地役關係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