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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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0二號、第三九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甲○○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