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6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0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50││├──┼───────────────┼──────────────┼────┼───┼────┼───┤│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15││├──┼───────────────┼──────────────┼────┼───┼────┼───┤│00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17││├──┼───────────────┼──────────────┼────┼───┼────┼───┤│005│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6││├──┼───────────────┼──────────────┼────┼───┼────┼───┤│006│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69││├──┼───────────────┼──────────────┼────┼───┼────┼───┤│007│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50││├──┼───────────────┼──────────────┼────┼───┼────┼───┤│008│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25││└──┴───────────────┴──────────────┴────┴───┴────┴───┘┌────────────────────────────────────────────────────────┐│附表:97年度除字第65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萬邦基金│TW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