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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