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6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載發票日期不完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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