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乙○○
樓原告甲○○以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邱昱宇 律師
樓N8上列原告與被告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