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111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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