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1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舜卿 律師上訴人庚○○
戊○○癸○○壬○○丑○○○辛○○
號己○○子○○丁○○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縣橋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爰定於96年11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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