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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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 林錦良 住臺中市○○區○○路○○○○號
送達址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1被上訴人 林立聖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870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筱惠